好遗憾!仅仅因为使用不规范,使用十年的商标被撤销

2021-03-03 12:36:47 50

  郑州一家名为“鸿蒙”的教育机构最近遇到了麻烦事儿,自己注册并使用了近10年的“鸿蒙”商标或面临被申请撤销的局面。是企业缺乏相关知识产权意识,使用商标不规范?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条款被“滥用”?这背后又是谁在推动?

  “干这么多年,突然说没就没了”,当事人井顺友向雷达财经感叹道,在他的眼中,“鸿蒙教育”是自己经营了10年的婴幼儿教育品牌,然而2019年5月开始的一系列诉状,却打破了“鸿蒙”维持已久的平静。

  机构官网显示,鸿蒙教育建校于2003年,致力于儿童脑潜能开发、儿童美术领域的教学培训工作,截至目前已研发了几十项关于儿童幼小衔接、快速记忆、注意力训练等方面的课程,有完全自主的“鸿蒙”“简恩”商标权和教材的知识产权。

  据井顺友介绍,自己的机构于2009年前后更名为鸿蒙,随即注册了相关商标,2011年商标正式注册完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鸿蒙”商标注册于2010年1月,国际分类为41(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2011年9月28日,该商标经审核通过,专用权期限至今年9月27日止,限期十年。

  后续的使用中,井顺友和他的机构在原有申请商标的基础上稍加修改,添加了“教育”和“EDUCATION”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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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于商标添加了教育这个通用的行业词汇,并不影响对原商标的识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使用中不能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等进行改变,此案中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对商标自行添加文字并修改注册商标样式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进而一审法院未认定其实际使用了注册商标。

  小编认为,对于此前的“撤三”判定,当事人可以尝试围绕其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存在关联性,且未改变已注册商标显著性的角度进行主张。所以企业在使用商标一定要注意相关规范,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撤三’已经成为了行业的常用手段。”,一些机构想要获取某个商标,通常会委托他人与对方进行谈判购买,一旦购买不成,就会尝试通过“撤三”手段撤销商标,进而获得注册机会。

  近年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已经提到了新高度。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中发表的署名文章中就提到 “我们也要清醒看到不足,主要表现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领域仍存在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有的企业利用制度漏洞,滥用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井顺友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只能是等高院判决了,高院输了高检、高检输了最高检。毕竟用了十年,花了多大心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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