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就不引用什么理论上的东西了,和大家分享一下我最近遇到的一个案例,客户12年4月25日委托我申请了25类服装鞋帽商标“娅氏”,在经过了为期六个月的盲期以后,检索了一下,发现早于客户申请三个月,即1月16日有公司名义申请了相同汉字的“娅氏”及拼音“yashi”商标,在商标审查来看这属于是商标误撞盲期了,本来已经没有抱有希望可以下证。
不过让我们意外的是,后面申请的“娅氏”商标于今年的4月20日初审公告了,并且产品与我们一开始申报的完全一致,好奇之下我们检索了一下在先障碍商标的状态,记过发现它也公告了,但是有效产品只剩下了一个“婚纱”。
分析了一下原因,对方商标内容多了一个拼音部分的组成“yashi”,结果遭遇了在先近似的商标被整体驳回,而申请人也没有进行商标驳回复审,结果与这个商标失之交臂,可惜之至,当然,我们窃喜之余也不禁感叹,商标驳回复审真是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决定的,为了省下驳回复审四五千的费用而放弃品牌权利,真是典型的丢了西瓜捡芝麻,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