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500万元!网店攀附“华为”商标被判侵权

2025-04-21 09:20:08 张晓艳 3

  在智能终端行业,“华为”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名字,不仅在国内享誉盛名,即使在全球也是极具知名度。华为公司拥有诸多商标,其中最为核心的便是“华为”和“HUAWEI”以及那标志性的花瓣图案,蕴含着无可估量的品牌价值。

图片关键词

  (来源:华为官网)

  日前,一起华为被商标侵权的案件引起业内广泛关注,最终法院判决侵权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500万元!

  案件起因

  华为公司发现,在天猫购物平台上,有一家网店在销售的商品中添加“华为”字样,在产品展示图中使用“华为”文字及带有花瓣图形、相关拼音字样的标志,并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华为公司遂将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案件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辩称:

  1.被告公司网店销售的蓝牙耳机产品上“华为通用”“适用华为无线耳机”等描述,是对华为的使用系指示性、描述性使用,且链接销售的商品上亦未使用涉案商标,故并未构成对华为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明确突出了产品品牌“平安星”、经营者名称“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故尚派公司并无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的故意,亦未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的结果。

  3.尚派公司在同行第三方权盾公司处购买获得华为公司的品牌授权,许可使用费54000元,且其他同行均系通过此种方式获得华为授权,因此误认为自己已经通过支付相应代价获得了华为真实授权,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恶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

  1.被告公司经营网店的产品宣传中,使用的“华为”文字与“华为”商标相同,主要部分八瓣花图案与原告的图案商标仅细节略有差异,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对尚派公司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具有混淆可能性,构成近似商标。

  2.从华为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淘宝搜索“平安星云台”显示无搜索结果,可以看出“平安星”商标本身没有知名度,该产品能取得巨大销量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攀附华为公司商标。

  3.关于尚派公司抗辩“华为授权”的表述系其受第三人欺骗,尚派公司仅付出了54000元的使用费便轻易获得了授权,价格明显远低于市场价格。且根据华为智能客服小艺的聊天记录,可以得知尚派公司“取得授权”后知道可以通过华为客服核实,必然能得知该授权属于虚假授权,依常理应当知晓该授权书属于虚假授权。

  适用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以变造商标的方式意图营造产品与华为公司相关的假象,其行为不属于善意。该行为属于明知侵犯他人商标权但仍然实施的情形,具有主观恶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图片关键词

  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而保护知识产权则是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简单来说,知识产权就像创新者的“护盾”,确保他们的劳动成果不被他人随意盗用。为了维护这种公平竞争的环境,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有人恶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并且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侵权者支付高额赔偿。赔偿金额可以是商标权人实际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或者商标许可费的1到5倍。

  在本案中,法院对故意侵犯商标权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依法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侵权者不仅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高的经济代价,还要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效提高了侵权的成本,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法院对恶意侵权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坚决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这样的判决,法院不仅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也为创新环境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电话咨询
行业领域
专业团队
QQ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