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某餐馆因菜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概览
樟树港辣椒,这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的独特产物,凭借其卓越品质与地域特色,深受市场喜爱。为了进一步推动樟树港辣椒的增值与品牌建设,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简称“樟树镇辣椒产协”)积极行动,成功申请并注册了第11056297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的辣椒(植物)。目前,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然有效。
多年来,樟树镇辣椒产协持续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樟树港辣椒”商标的宣传与维护,使得该品牌在市场上享有广泛知名度与美誉度,同时,其品牌价值也水涨船高。然而,由于樟树港辣椒仅在每年的4月至10月间上市,且价格高于普通辣椒,这导致其在非上市期间仍供不应求,深受消费者喜爱。2022年1月,樟树镇辣椒产协发现深圳A菜馆在樟树港辣椒的休市期内,以假冒樟树 港辣椒进行销售。为此,樟树镇辣椒产协决定将A菜馆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确认了樟树镇辣椒产协对第11056297号(樟树港辣椒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证明商标”是由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而“地理标志”则是指示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区,其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所决定。因此,A菜馆在菜单上使用“樟树港辣椒”字样进行销售,明显误导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辣椒具有“樟树港辣椒”的特定品质和口感,从而侵犯了樟树镇辣椒产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判决A菜馆赔偿樟树镇辣椒产协经济损失5000元,并准许樟树镇辣椒产协撤回对A菜馆停止侵权的诉求。该判决已生效。
证明商标,旨在标示商品的特定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独特品质。其核心在于,若商标中包含地理标志,但商品并非源自该标志所指地区,那么这种使用便可能误导公众,从而被禁止注册和使用。然而,若已善意取得注册,则仍可继续有效。
在本案中,樟树港辣椒因其稀缺性和高市场知名度,价格相对昂贵。对于售卖此类辣椒的餐厅和超市,他们需格外谨慎,确保所售辣椒确实源自樟树港,且价格合理。若在休市期以低价销售非正宗樟树港辣椒,并冠以“樟树港”名号,则可能构成侵权,面临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菜品销售中,如果商家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却无法保证菜品原料来自该商标所标识的特定地区,并且具备该地区所赋予的独特品质,就满足了侵权的构成要件。
这些案例也提醒着餐饮从业者们,在追求美味和商业成功的道路上,一定要牢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真审视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触碰侵权的红线,否则真的是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