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和撤三(撤销三年不使用)是商标法律中两种不同的程序,虽然都可能导致商标权的终止,但它们的适用情形、法律依据和效果都有明显区别。
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
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质疑,认为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商标注册时违反了绝对禁止条款(如缺乏显著性)
2.商标注册时违反了相对禁止条款(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3.商标是通过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无效宣告没有时间限制(恶意注册除外),成功后将使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4.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时间不受限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申请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撤三(撤销三年不使用):
商标撤三是针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的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
其主要特点:
1.针对的是已注册但长期不使用的商标
2.申请理由单一:连续三年未使用
3.商标权人可通过举证实际使用来维持注册
4.成功后,商标权从撤销之日起终止
主要区别
1. 法律依据不同:无效宣告依据商标法第44、45条;撤三依据商标法第49条
2. 适用情形不同:无效针对注册不当;撤三针对不使用
3. 时间限制不同:无效一般无时限;撤三需满足三年不使用条件
4. 法律效果不同:无效使商标权自始无效;撤三使商标权自撤销日起失效简言之,无效宣告是"不该注册"的问题,撤三是"注册了不用"的问题。两者目的不同,程序也不同,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