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行业,“锦江”二字可谓如雷贯耳,然而,当锦江之星与锦江宾馆狭路相逢,一场围绕商标权的纷争就此拉开帷幕。2023年,锦江之星发现黄石港区锦江宾馆在经营住宿业务,且在美团、高德等平台标注“锦江宾馆”字样,前台幕墙、客房用品均印有“锦江”标识。锦江之星认为锦江宾馆此举是傍名牌,构成侵权,随即起诉锦江宾馆,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一时间,这场商标侵权案引发了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据查询,锦江宾馆原系黄石市糖酒公司1997年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载着当地商业发展的一段记忆。2008年因改制注销,经营主体转为黄石市锦江商贸有限公司。同年,该公司设立下属分公司“锦江商贸锦江宾馆”,维持原址经营。
2016年,因锦江商贸公司分立,赵某拍得宾馆房屋产权后注册个体工商户“黄石港区锦江宾馆”,继续在原址营业。而锦江之星,作为中国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之一,于1998年7月申请注册“锦江之星”商标,服务项目涵盖旅馆经营等多个领域。从时间线上看,锦江宾馆使用“锦江”标识的时间更早,早于锦江之星商标申请日,这一事实成为后续争议解决的关键时间节点。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锦江宾馆恰好符合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诸多条件。从时间维度看,锦江宾馆自1997年便开始使用“锦江”标识,早于锦江之星1998年的商标申请日,满足“双在先”原则中的先使用要求。
在多年的经营历程中,锦江宾馆扎根黄石,在当地消费者群体中形成了一定影响力。周边居民、过往旅客对“锦江宾馆”的品牌认知度较高,它已成为黄石当地住宿行业的一个标志性存在。锦江宾馆始终将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原经营场所,仅在黄石市本地开展住宿服务,未向其他区域扩张,也未授权他人使用“锦江”标识,没有涉足其他业务领域,坚守着“原使用范围”的界限,最大程度避免了消费者对两者品牌的混淆。
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锦江之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可了锦江宾馆符合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条件,强调其未超出原使用范围,也未损害锦江之星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也警示了其他企业:
尊重他人的在先权利也是企业应秉持的重要原则,在拓展品牌业务时,务必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商标检索,避免踏入侵权雷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