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商行业中,商家在同一商品链接下混合销售多种商品也是屡见不鲜。但是你知道吗?在有些特殊情况中,这种行为会造成到侵权。今天,我们就案例分析一下在同一商品链接中销售知名商品的同时,混合销售自有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汤臣倍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持续的广告宣传与市场推广,汤臣倍健公司已在社会上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广州千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千恩健”商标的注册人,在各个电商平台的网店上都销售自家品牌的保健品。
由于发展需求,千恩公司选择于汤臣倍健公司处采购商品,并在其经营的各平台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链接名称标题等显著位置均使用“汤臣倍健”标识,但在销售汤臣倍健公司正品商品的同时,所有链接的分类项下均可同时选择搭售“千恩健”商品。
此外,在涉案网店首页展示处大量使用汤臣倍健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商品图片进行宣传。
汤臣倍健发现后,立即搜集证据将千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在电商平台的店铺经营中有三处属于不当行为:
一是在商品标题、主图及详情页高频使用“汤臣倍健”商标,超出合适的使用范围;
二是将汤臣倍健商品与自有品牌“千恩健”的图文内容拼接展示,形成视觉关联,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三是在同一销售链接中混合搭售两种品牌商品。汤臣倍健公司指出,被告并非官方授权经销商,其行为通过攀附知名品牌引流,造成消费者混淆。
虽然销售正品时可使用商标指示来源,但被告将“汤臣倍健”商标置于显著位置,且与自有品牌捆绑展示,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干扰了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这种行为已超出正当使用范畴,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判令千恩公司停止侵害汤臣倍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汤臣倍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5年8月4日在二审判决中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也为电商经营者敲响警钟。销售正品不等于可以随意使用他人商标,搭售营销更需把握法律边界。在销售产品时就算真的需要搭售,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两者无关联,避免造成消费者混淆。
商家与其在营销技巧上钻空子,不如致力于自有品牌建设,通过产品和服务质量赢得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