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一切符合商标法第8条的商业性标志都可以用作商标呢?商标法对商标的条件还有进一步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商业性标识才有可能成为商标,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商标,或者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根据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商业性识别标志要想成为商标,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禁止条件和必备条件。
商标的禁止条件
商标的禁止条件指商业性识别标志不得用做商标的情形。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一)、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业性识别标记禁止用做商标修订后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他人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从各国商标管理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他人依法取得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域名权、商品化权、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权、包装装潢权等等。
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业性识别标志不得作商标,含有几个具体条件:
(1)、他人的权利必须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并且确定地持续存在;
(2)、他人的在先权利是合法取得的,不能是非法取得或者不是经合法程序取得的权利。

(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等标志是国家、政府、军队的象征,用作商标有损国家尊严。另外,涉及全国性政治问题的标志也不宜用作商标,如全国政协的徽记,中国共产党的党旗、中国共青团团旗、各国各届运动会的会徽和吉祥物标志等等,不能用作商标以维护这些组织团体的尊严,保持其严肃性。
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在我国目前的文化背景下,具有特殊的特征意义,也属国家的代表和象征。例如,提及“中南海”、“紫光阁”、“人民大会堂”,老百姓都会联想到最高领导集体、国家权力,以至于这些标志代表了特殊的形象具有了政治含义。如果允许将其用作注册商标,无疑会贬低国家、政府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更有甚者会产生政治色彩的联想。另外如果允许某商家注册独占,也会损害同行业业者间的公平竞争。
(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这两项标志不能用作注册商标的原因是基于国与国之间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国家对国际组织的尊重。如果经过该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同意,也可以将上述标志用于商标注册,不过实际中这样的例子非常少见。
(五)、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
同或近似的标志如长城标志、方圆质量认证标志,这种标志如经政府官方许可的,也可以用作注册商标。
(六)、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红十字会是一个国际性的志愿救护、救助团体,在战时救护的标志伤员,平时救助其他受灾者。红十字会的标志是一个红色的十字形。基于红十字会的性质,各国政府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带有红十字的货物运输、使用红十字的人员的行动提供一定的便利。为保证其顺利地开展救助活动,世界上多数国家禁止将红十字作为商标使用。有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如伊拉克、土耳其、阿富汗、摩洛哥等国家,与“红十字会”性质相同的组织是“红新月”,其组织标志为白底红色的“红新月”,同样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禁止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作商标,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各民族的平等对待与尊重。实践中,本条规定可扩大到禁止带有种族歧视性的标志作为商标。有民族性的标志如“支那”等等。有种族歧视性的标志如“黑鬼”、“黑奴”等称呼或形象。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禁止以该种标志作为商标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现实中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作商标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在药品上申请注册“起死回生”、“妙手回春”商标,在钢制打火机上用“千足金”、“千足银”作为商标等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某一标志用在一种商品上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用在其他种类的商品上,则不存在这种情况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获得注册。例如将“千足金”、“千足银”用于化妆品、服装、蜡烛、家具等商品上,法律不但不禁止,而且还要加以保护。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禁止使用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主要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此类标志有:黄色下流的标志,如人体裸像;有反动色彩的标志,如法西斯的标志、徽章;有伤宗教教徒感情色彩的标志;渲染暴力的标志;宣扬社会丑恶现象的标志,等等。例如1996年青岛某酒厂曾将“二房”用作商标,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二房”特指旧社会纳妾的丑恶现象,是对女性人格的侮辱,因此被青岛工商局依法查处。类似的标志还有“潘金莲”、“丫头”、“地主”等非法商标,都曾被依法查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甚至不同的地区,道德风尚、社会公序良俗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某一商业性识别标志在一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就可以注册,但在另一国可能会受到禁止。例如,法国伊夫圣洛朗公司的OPIUM(鸦片)商标,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有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获得注册,每年香水销量以百万瓶计,OPIUM(鸦片)已成为世界化妆品业的驰名商标,在多个国家受到保护。1982年OPIUM(鸦片)在中国获得注册,但鸦片是中国近代走向没落的罪恶根源,在中国人心目中是邪恶的代名词,以其作为商标,无异于毒化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虽然该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并成为驰名商标,但仍不能改变其违法性,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将其撤销。
(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地名标志指标示自然形态或地理区域的符号,属于社会通用的名称。地名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可以说明商品产于何地,但是一般不能识别商品的生产或者经营,地名属于公有领域里的事实,同一地区的生产同种或类似商品的经营者往往有多个。如果允许某一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取得对该地名的商标专用权,而禁止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的话,明显有失公平。因此禁止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商标。但是,县级以下地名或不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在禁止之列。另外,地名另有其他含义的,也可以作为商标。即地名有表明地理来源以外的其他含义,如“长寿县”中的“长寿”,“黄山市”中的“黄山”,既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又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注册。
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这是考虑到已注册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已有了相当的知名度,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随意剥夺会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例如,上海生产的“中华”牌牙膏,“中华”牌香烟等等均可继续使用。地名还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例如“龙井”商标。
(十一)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示的地区,易误导公众的,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十二)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品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诱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二、商业性识别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一般指代表或标志某一类、某一种、甚至几类商品的共有名称或者标志,为某一行业普遍使用,为交易者共同认可的标志。如冰箱、彩电、复印纸等等均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如巨毒物品的骷髅形标志、易碎品的易碎标志、防火防潮标志、电火花图形等等,属于商品的通用图形。人们看到此类标志时,只会将其与某一类商品而不是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联系起来,起不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另外允许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注册,禁止其他人的使用,在客观上会形成垄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