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一家食品公司成功注册了一个带有"林叔"字样的图案商标。凭借"林叔"牌锅贴饺,该公司不仅获得了"江淮特色小吃"等荣誉称号,还在当地餐饮市场打响了知名度。然而,谁也没想到,这个看似普通的商标名称,日后会引发一场跨省的法律纠纷。
与此同时,在深圳某个社区,林姓父子经营着一家名为"林叔潮汕吃乐园"的餐饮小店。自2013年开业以来,这家小店就使用"林叔"作为招牌,周围的街坊邻居也都亲切地称呼店主为"林叔"。多年来,这家小店凭借地道的潮汕风味,在当地积累了不少忠实顾客。
当安徽公司发现深圳这家小店也在使用"林叔"字样时,立即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林某父子在店名和经营场所使用"林叔"字样,且双方都从事餐饮服务,存在明显"搭便车"的嫌疑。于是,一纸诉状将林某父子告上法庭,指控其商标侵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场诉讼引发了广泛讨论:仅仅是企业名称中包含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文字,就一定构成侵权吗?法律专家指出,判断是否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时间、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等。普通消费者可能会产生疑问:这种"先注册先得"的保护方式,是否会让大企业挤压小商户的生存空间?
这场"林叔"之争不仅关乎两家企业的利益,更折射出当前商标保护与商户经营权益之间的平衡难题。
在我国,《商标法》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依据。其中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A公司的“林叔”商标,经过独特设计,还在江南地区小有名气,显著性和知名度都不低。而林某父子使用的“林叔”,只是普通字体,且与“潮汕吃乐园”组合,更多是基于邻里称呼,并非刻意突出“林叔”二字来混淆视听,不容易让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对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消费者是否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判定侵权的核心因素。在“林叔”案中,林某父子店铺门头的“林叔潮汕吃乐园”,和A公司的“林叔”商标,从字体、组合方式到呈现形式都不一样,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而且林某父子从2013年就开始使用“林叔”作为店名,早于A公司2017年的商标注册时间,他们对“林叔”的使用有合理来源和历史原因,并非故意攀附A公司的商标。综合来看,林某父子的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也就不构成侵权。
从"林叔"商标侵权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给出了一个重要的商业启示:企业名称中如果包含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文字,并不必然构成侵权。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在日常经营中,我们必须牢牢守住两条底线:一是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二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因为看到某个商标知名度高、市场反响好,就动起"搭便车"的歪脑筋。有的商家看到别人商标火了,就迫不及待地把相同文字注册成自己的企业名称,这种做法其实暗藏风险。
法院的判决清楚地表明:企业名称和商标虽然可以使用相同文字,但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如果存在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意图,就很可能构成侵权,最终得不偿失。因此,诚信经营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