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这个牌子大家都不陌生。杭州天堂伞业集团,1984年成立,全国制伞行业的龙头企业。“天堂”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里,基本等同于“好伞”的代名词。但最近,河南一家便利店的老板张先生,却因为“天堂”这两个字,收到了法院传票。

事情是这样的:
张先生的便利店里,卖了一款叫“天堂蓝”的雨衣。
天堂伞业认为,“天堂蓝”这个标识,跟自己的“天堂”商标构成了近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于是,一纸诉状把张先生告上了法庭,索赔3万元!
张先生感到又委屈又意外。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卖的雨衣是有注册商标的,标志跟天堂伞业的标志完全不一样。一件雨衣卖28块钱,我都不知道要卖多少件才能凑齐这3万块钱。”

查询商标公开信息可以发现,“天堂蓝”商标确实存在,注册在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内衣、防水服、雨衣、雨靴等
但它的注册人并不是天堂伞业集团,而是一位来自河南商丘的自然人——李某。该商标于2015年8月申请,2016年10月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

便利店卖的“天堂蓝”雨衣,如果确实是李某授权生产的,那从商标权的角度看,这件雨衣是有“合法身份”的。生产商有注册商标,便利店正常销售,似乎没什么问题。但“天堂”是中国驰名商标,知名度极高。而“天堂蓝”雨衣属于第25类,与“天堂”伞(第18类)虽不属于同一类别,但雨衣和雨伞都属于日常雨具,功能、消费群体、销售渠道都有重叠。天堂伞业集团作为“天堂”驰名商标的权利人,认为“天堂蓝”与其商标构成近似,要求停止使用并索赔。
很多小超市、便利店的老板觉得,我就是在批发市场进的货,卖的东西有牌子、有包装,怎么会有问题?就算有问题,我也是“不知情”的,不应该找我。
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不知情”不能自动免责。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合法取得”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有正规的进货合同、发票,价格没有明显偏低,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这个案子虽然还没有最终判决结果,但对小商户来说,有几件事是可以提前做的。
第一,进货要“留痕”。
进货合同、发票、送货单、转账记录,这些都要保存好。尤其是发票,是最有力的证明。
第二,价格要“正常”。
如果一款商品的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就要多留个心眼。价格异常低,往往是假货的信号。
第三,授权要“查验”。
对于品牌商品,尤其是知名品牌,进货时最好要求供货商提供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书。虽然小商户很难做到每一件商品都核查,但至少对知名品牌要保持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