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头”,作为国乒混双名将孙颖莎和王楚钦的专属昵称,承载着无数体育爱好者的热情;
而“红婵”,则是奥运冠军全红婵的名字,代表着中国跳水的顶尖实力。
这两个称呼在公众心中具有极高的辨识度和特定指向性。那么,它们能否被注册成商标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的答案非常明确:不能。
然而,杭州一家商标代理公司却在明知可能存在合规风险的情况下,依然接下了这两笔特殊的订单。
事件回顾:
根据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情细节,2024年9月,这家位于杭州的商标代理公司收到了一位来自佛山客户的委托,意图申请注册“莎头”商标。据调查显示,当时公司负责人蔡某在进行初步审核后,曾建议客户对名称进行修改。随后,客户将商标名调整为“溪流莎头”,该公司便接受了委托。仅仅一个月后的2024年10月,这位客户再次上门,委托申请“溪流红婵”商标,这次公司未做过多阻拦,直接接受了委托。
在这两单业务中,客户共计支付费用598元,其中540元为国知局收取的官方规费,这家代理公司实际赚取的差价仅为58元。

结果:全部驳回与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溪流莎头”的商标申请,理由是该标志包含“莎头”——中国乒乓球混双组合孙颖莎、王楚钦的昵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紧接着在2024年12月,“溪流红婵”的申请也被驳回,理由是其包含“红婵”——奥运冠军全红婵的名字,同样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两单业务,均以失败告终。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26年3月25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代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
处罚的依据在于,该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予注册的情形(如涉及公众人物、易产生不良影响等),却仍然接受委托。这种行为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违反了 《商标法》及相关规定。
58元与1万元的权衡
有人或许会感慨:辛辛苦苦赚来58元,却换来1万元罚款,这是否有些过重?但问题的核心从来不在于盈利的多少,而在于商标代理机构的核心职责所在。
商标代理机构不仅仅是简单的“传声筒”或“跑腿员”,更不能客户说什么就照单全收。代理机构的专业价值,恰恰体现在“把关”二字上——提前研判哪些商标具备可注册性,哪些明显触碰法律红线,从而帮客户规避那些注定被驳回的申请,避免浪费金钱和时间。
明知“莎头”“红婵”这类涉及知名运动员昵称、姓名的标识存在注册障碍,仍抱有侥幸心理接受委托,不仅让客户损失了官费和时间成本,也浪费了商标审查部门的行政资源。更重要的是,利用公众人物、社会热点或奥运冠军名义恶意抢注商标,本身就是《商标法》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所明确禁止的行为。因此,这1万元罚款,于理于法,并不冤枉。
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而言,此案是一个再清晰不过的警示信号:不是所有的单子都值得接,也不是所有的客户需求都应满足。那些明显涉及公众人物(如奥运冠军、体坛名将)、政治人物或利用舆论热点的商标申请,一旦接手,无异于主动埋下合规地雷。1万元罚款或许只是起点,若情节严重,代理机构面临的是更高额罚款乃至停业整顿、列入黑名单的代价。
在职业底线与微薄的商业利益之间,选择前者或许会失去几个小单,但能守住长久的执业资格与行业声誉;而选择后者,则可能因小失大,付出远超收益的代价。商标代理不仅是生意,更是一份需要专业操守与法律敬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