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申请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简称“撤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三答辩”被称为“商标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提供使用证据”,答辩人需要列举出近三年对于该商标的使用的证明材料。如果是被他人以“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为由提出的撤销,就需要针对商标在本商品或服务上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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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所需文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商标撤三申请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身份证明(个人需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营业执照复印件);
4、被撤销商标的商标号;
5、被撤销商品或服务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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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和周期
申请主体: 想撤销他人连续三年及以上不使用的商标的企业或个人
所需周期:商标撤三申请时限为9-12个月


1、什么是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指想商标局申请撤销没有正当理由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已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商标撤三申请的方法?

可以由申请人到商标总局办事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办理,也可以委托机构代为办理。

3、商标撤三需要多久?

商标撤三申请周期大约12—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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